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524號原 告 甲○○○德偉木材商行被 告 乙○○ 二之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