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4年度,524號
FYEV,94,豐簡,524,2005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524號
原   告 甲○○○德偉木材商行
被   告 乙○○
            二之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