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霆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389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
期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