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義淵
上列當事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義淵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已提出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回覆以債權人為要保人之查詢結果,可認已具體指明執 行標的,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