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3年度,59號
CYDV,113,輔宣,5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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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淑閨

相 對 人 張伏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伏淞(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張淑閨(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伏淞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張伏淞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張伏淞因心智
缺陷及十二指腸壺腹惡性腫瘤,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
其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 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
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佛教
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簡稱大林慈濟醫院)醫療
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9-13頁、第35頁)。又本
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
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並斟酌大林慈濟醫院
心醫學科醫師蔡宗晃所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整體表現自我
照顧能力可,在語言理解表達、數字金錢概念、問題解決等
認知能力表現弱,與人際互動牽扯之複雜社會情況缺乏同權
判斷亦處於弱勢,應予以決策判斷力上的協助,相對人因認
知功能缺損,所致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宣告等
語,此有本院114 年1 月14日之勘驗筆錄、大林慈濟醫院
神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79頁)。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
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 狀,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第2 項準用同法第1
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前段各定有明文。
四、經查,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已離婚,無子女,父親張詠
、母親張緞均已過世,現與第三人吳李娥同住等情形,有親
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前述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13頁、第35-55頁、第66-67頁、第71-
72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
之輔助人,並經聲請人、相對人伍姊張雅惠到場同意及相對
人之其餘兄弟姊妹張淑美、張泰瑋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此有同意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第31頁、第41頁、第45頁、第51頁)。本院考量聲請
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胞妹,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生活及消費習
慣、病症已有相當瞭解,兩造間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
並經相對人同意,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而相對人為附錄所
示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 項第1 款行為
時,準用之。
第1 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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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