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OO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101 年7 月18日收件之字號上地登1 字第49880 號辦理
之預告登記。
二、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OO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101 年7 月20日登記之字號上地登1 字第049870號設定
之抵押權登記。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蓓翎為受監護宣告人乙OO之肆
女,乙OO前經鈞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
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乙OO之監護人,復指定乙OO之次女
即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聲請人會同丙
OO開具乙OO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在案。乙OO前購入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時,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其
子曾OO名下,並以乙OO為請求權人辦理預告登記及曾OO以擔
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設定抵押權予權利人乙OO
在案。嗣曾OO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並將所得價金其中300 萬
元分配予乙OO,為籌措乙OO後續生活照護費用,聲請准許聲
請人代理乙OO同意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及抵押權。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
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述規定於受監護
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乙OO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乙OO之監護人,復指定乙
OO之次女即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聲請
人會同丙OO開具乙OO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
。而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乙OO之子即第三人曾OO所有,
曾以相對人乙OO為權利人設定預告及抵押權登記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本院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影本、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19頁;第23-33頁)再查,相對
人乙OO前曾以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對第三人曾OO提起返還
房屋之訴訟,訴訟進行中,雙方達成和解,其條件為:「一
、被告(即曾OO)願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即乙OO
)300萬元。二、兩造同意被告得於113年12月31日前出售系
爭不動產。原告同意於被告出售系爭不動產時塗銷抵押權登
記。被告同意由履約保證專戶中匯款300萬元至原告帳戶以
清償第一項債務,其餘價金由被告取得。」此有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375號和解筆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
頁)現第三人曾OO已將系爭不動產以600萬元出賣予第三人
沈賴富美,而曾OO與沈賴富美均同意動用沈賴富美已付款項
之部分價金300萬元匯入相對人乙OO設於三重介壽路郵局帳
戶內等情,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
動用款項協議書影本等件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67-81頁
)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上設定之
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一方面係在履行上開和解
筆錄所載之義務;一方面第三人曾OO得以履行買賣契約之義
務,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沈賴富美,可順
利取得買賣價金,並將價金中之300萬元匯入相對人乙OO之
帳戶內,供作相對人照顧養護之費用,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
OO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塗銷受監護宣
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核與
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依前揭規
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乙OO之養護療治所需費用,併予說明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418 號)
編號 項目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1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面積:116.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36 )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 2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面積:73.86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 3 嘉義縣○○鄉○○段00○號 (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00巷000 ○00號) (總面積:74.26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