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全字,114年度,10號
PCEV,114,板全,10,2025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江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四年
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
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緣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7年2月23日
止,採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動計息(目前為2.2
95%),並約定按期償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
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23日起即
未依約還本付息,按約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
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05,898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多次去電與之聯繫還款事
宜,併以催告書催討未果。另經查詢相對人之聯徵紀錄,其
與其他間銀行間借貸款項亦有多期未繳納乙情。由上可知,
相對人目前財務資金相當緊絀,倘任由相對人再自由處分其
財產,相對人恐為不利之處分,成為無資力之狀態,致日後
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本案如未予及時聲請鈞院實
施假扣押相對人等財產而任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之債權必
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爲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
,願提供擔保以補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請求,依其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等件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至聲請人所述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依其提出內容與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情事一致;而相對人除經聲請人催繳後仍拒絕清償
,上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顯見,相對人自113年3月即未
再清繳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衡情倘非其財務陷入周轉之困難
,當無可能放任其致嚴重影響交易信用。故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之借款逾期而無端增加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財產負擔致其
責任財產益形減少,進而影響聲請人上開債權將來可獲充分
受償機會如此之事實,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確已為部分之釋明,然此
釋明,猶有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
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 示之擔保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