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樓明珠 住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59巷1弄
12號1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祐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之財產狀況,然相對人等分別於設 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之法務部○○○○○○○及設於高雄市○○區 ○○○村○號之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