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6232號
KSDV,113,司執,156232,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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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玟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惠文  住○○市○○區○○○路00號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換發電子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聲請換發電子債權憑證時,相 對人已於113年11月13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 人基本資料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 換發,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本件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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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