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8704號
HLDV,113,司執,2870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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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7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玲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盜暮之旅企業社
           設花蓮縣○○市○○里○○○街0號
兼法定代理 李佳憲  住同上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文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利後續執行 ,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佳憲對 第三人中和泰和街郵局(板橋72支)之存款債權,惟具體標的 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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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