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11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恬禎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詩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 市,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 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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