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17號
TPDV,113,司促,17517,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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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于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葆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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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