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9551號
TCDV,113,司執,209551,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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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55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誌民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慶峯薛閔議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卓慶峯薛閔議對於第三人法務 部○○○○○○○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所在 地在臺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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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