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72號
TCDV,113,全,172,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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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按假扣押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
納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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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