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號
TCDV,113,亡,1,2024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俊彥律師
失 蹤 人 廖學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廖學興(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
後住址:○○州○○郡○○區○○○○000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