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俊彥律師
失 蹤 人 廖學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廖學興(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
後住址:○○州○○郡○○區○○○○000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