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82號
CTDV,113,消債聲,82,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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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于翔(原名羅夢翔、羅夢儀)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于翔(原名羅夢翔、羅夢儀)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羅于翔(原名羅夢翔、羅夢 儀)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確 定在案。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堪 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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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