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佩誼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深緣及水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1輛機車,然尚欠動 產抵押,且抵押債權人評估無殘值,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 亦將認定無處分實益;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母親,因其 母親名下僅有車輛與共有土地,無申報所得,每月領有租屋 補助新臺幣(下同)3,600元,尚不足維持生活,有受請人與2 名手足扶養必要。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金財運彩券行,然 因流產無法工作而離職,期間輾轉於飲料店、披薩店等處工 作,自民國113年12月起改受雇於「愛呷蛋」攤位工作,自 陳月薪固定為27,500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 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母親領取補助存摺內頁影本、家 族系統表、診斷證明書影本、歷次工作薪資單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12年度申報總所得僅3,330元, 有其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附 卷可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自陳月 薪27,5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7,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20,50 0元用於支出,低於以113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 倍即17,303元計算之個人生活費,加計以同額扣除母親補 助後與手足分攤計算之扶養費4,568元({00000-0000}÷3) ,應屬節約。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 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 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 係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 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 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 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 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 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5條第1項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償金額為9萬元,且經本院職 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 日尚未塗銷,故認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 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 果附卷可證。承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 償金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 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 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3.87%)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 金額,部分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銀行 128484 3.54% 248 國泰世華 73949 2.03% 142 永豐銀行 380215 10.46% 732 凱基銀行 416337 11.46% 802 中國信託 279176 7.68% 538 國泰人壽 636938 17.52% 1227 合迪公司 182177 5.01% 351 90000 2.48% 173 (暫保留) 台灣大哥大 26902 0.74% 52 中華電信 45909 1.26% 88 深緣公司 206875 5.69% 398 和潤公司 0000000 32.13% 224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7000 清償成數 13.87% 還款總額 504000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合迪公司債權係依本院更正債權表登載(更正部分未影響無擔保債權人比例,且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3.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就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償金額,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3.87%)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部分應暫予保留,惟請求時仍應受最高限額抵押設定金額9萬元限制。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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