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15號
CTDV,113,司促,16415,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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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債 權 人 呂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淳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淳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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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