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二、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