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84號
CTDV,113,司促,16284,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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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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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