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
債 權 人 劉永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許秀英、蔣咸青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陳明
瑞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陳玉如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被繼承人陳清文之繼承人蔣咸青、陳明瑞、陳玉如
請求連帶就被繼承人陳清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許秀
英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
之本票,發票人為陳許秀英及第三人陳政議、劉添發,陳清
文非發票人,另台端所提出之其他文件,亦無法釋明債權人
與被繼承人陳清文間有消費借貸新臺幣3000萬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文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據台端提出之被繼承人陳清文死
亡除戶戶籍謄本,查悉被繼承人陳清文於民國83年12月21日
死亡,而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僅能查得被繼承人於
103年6月1日後之死亡,於103年5月31日前之死亡仍需向被
繼承人死亡所在地法院查明其繼承之狀況),並將法院函覆
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違約金請求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許秀英、蔣咸青、陳明瑞、陳玉如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