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8號
CTDM,112,金訴,48,2024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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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翠楊



義務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390、1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阮翠陽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又本案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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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