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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8797號
TYDV,113,司執,15879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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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慈蒨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台中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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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燕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