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40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昱誠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祐任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 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 市○○區○○路○段0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 大安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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