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8285號
TYDV,113,司執,158285,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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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28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蕭見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鹽埕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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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