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7343號
TYDV,113,司執,157343,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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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3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建發(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翁建發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 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 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且係屬無從補 正事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翁建發已於108年2月18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 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 從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就債務人翁建發強制執行之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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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