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74號
債 權 人 何柏翰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
法定代理人 于叔含 住○○市○○區○○○路00巷00號8之2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于叔含對第三人加鈺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 保、郵局、保險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 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在 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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