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婉婷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張有隆 住宜蘭縣○○鄉○○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宜蘭縣,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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