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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6749號
TYDV,113,司執,156749,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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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婉婷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思瑋(歿)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2號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 民國112年7月29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故 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 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 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 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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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