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7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董子綺即董子琳
債 務 人 董百妤即董偉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董子綺即董子琳對第三人新加坡 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債權,惟查 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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