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9005號
TYDV,113,司執,149005,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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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師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玉如  住彰化縣○村鄉○○路000號
 羅文娟  住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548巷11弄2衖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431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並 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 另請求就債務人楊玉如對第三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號2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 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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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