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240號
TYDV,113,司執,12824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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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順豊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2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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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