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0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李國華 住新竹縣○○鎮○○街00號(戶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 單位為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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