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0262號
SCDV,113,司執,60262,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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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262號
債 權 人 劉鳴雪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債 務 人 彭鏡濂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彭鏡濂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地址係在苗栗 縣苗栗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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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