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19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郭靜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鼎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未經提出 前項證明文件者,苟受聲請之法院非原第一審法院時,無調 閱卷宗之必要(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應認聲請強制執 行之程式有欠缺。且若執行名義有繼續執行紀錄表亦須提出 ,以明執行之受償情形;繼續執行紀錄表與執行名義不能分 離,其正本應與執行名義一併提出,該表乃執行名義應具備 之要件,未提出者,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鼎傑強制執行,債權人係以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4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該債權憑證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騎縫章,足見本件於上 開執行名義核發後,聲請人曾另據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本次提出上開債權憑證附頁之繼續執 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不備,且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受償 之情形及其請求執行之範圍。因此,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程 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0日通知命債 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到院,該項通知 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債權 人雖於113年12月3日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分配表正 本,惟與上開債權憑證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騎縫章不符, 難認債權人已遵期補正。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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