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62號
SCDV,113,司促,1236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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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書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2,8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3日止累計67,602元正未給付,其中63,513元為本金
;3,9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2
1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92,322元正未給付,其中87,
427元為本金;4,8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1年11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
起至民國121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58,904元正未
給付,其中55,036元為本金;3,77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書庭
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
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5
8,929元正未給付,其中55,059元為本金;3,77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
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
3日止累計97,868元正未給付,其中91,893元為本金;5,882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六)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
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0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41,268元正未給付,其中38,853元為
本金;2,3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1年11月02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至民
國121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47,588元正未給付,其
中44,574元為本金;2,9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劉書庭於民國11
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
21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78,336元
正未給付,其中73,334元為本金;4,909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九)債務人劉
書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05日止累計100,014元正未給付,其中94,9
20元為消費款;5,09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9)所示之利息。(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13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427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5036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5059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1893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8853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44574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73334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94920元 劉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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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