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4583號
PCDV,113,司執,204583,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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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5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許女晏  住○○市○○區○○街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 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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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