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3426號
PCDV,113,司執,203426,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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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4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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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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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詹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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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係
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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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