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9933號
PCDV,113,司執,19993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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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933號
債 權 人 范揚鈞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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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戚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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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