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0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賴寶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平鎮北勢郵局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桃園 市平鎮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