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被 告 甲○○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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