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49號
PCDV,113,司全聲,4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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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尤思敏


相 對 人 黃少峰黃皓政元星興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4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48號
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
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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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