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3577號
CHDV,113,司執,8357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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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5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宣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劉宣熠住所係在臺中 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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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