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958號
CHDV,113,司促,13958,20241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債 權 人 洪美華
上列債權人洪美華因與債務人陳明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洪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