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5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鄧允得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允得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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