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37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37,2024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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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子怡即潘美素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市○○里○○巷0○0號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淑君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兆偉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同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張秀玉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吳承祐即吳榮利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吳於糖及吳榮利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000號
 林姿妤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管理人報酬核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6,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選 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債 務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業已終結。本院審酌上開變價 程序歷經7次拍賣程序並未拍定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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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