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全字,113年度,3號
ILDV,113,司消債全,3,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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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鄭士緯
即債務 人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士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號碼:00000000號(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險契約、000000
00號(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及H0000000號(國華人
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
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
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四、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
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
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債務人原有如主文所示保險契約,為保全債務人之 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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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