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22號
SLDV,113,司促,1492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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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英

蔣志杰
一、債務人鍾秋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3,413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2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鍾秋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蔣志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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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