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341號
SLDV,113,司促,1434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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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素貞
楊惟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28,223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1,296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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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