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端鈺
高黃瑞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38,321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75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