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郭萬清
張志清
何建鋒
何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