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全字,113年度,6號
IPCV,113,司民全,6,20241209,1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民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


法定代理人 ○○○ 住同上
代 理 人 ○○○ 律師
○○○ 律師
○○○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
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 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 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 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 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致力於○○○○○○○○(○○000 )○○○○○,所提供之000涉及銷售配銷、物料管理、生產製造 規劃、品質管理、工廠設備管理、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資 金管理、統一發票、保稅系統及進出口系統等,而客戶遍及 半導體業、電子製造業、電子零組件、汽車及零件製造業、 塑化產業、金屬加工業及扣件業,於市場具有相當之競爭力 。第三人○○○、○○○(○○○○○○○○○)、○○○(下合稱○○○○○)與相對 人○○○原任職於聲請人公司,並簽具負保密義務之聘僱契約 、保密同意書,相對人○○○離職後設立經營相同事業之相對 人○○○○○○○○○○○○(下稱○○○○),第三人○○○等人未經聲請人允



許,於離職前、離職當日及離職後擅自登入聲請人公司系統 ,並下載客戶專案文件、內部技術養成文件與訓練教材、原 廠技術文件、專案文件範本、公司內部文件、聲請人公司系 統原始程式等文件與檔案,竊取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工商秘 密及著作權,供新任職之相對人○○○○經營應用,建立000、0 00○○○○○,並利用聲請人報價及客戶資料,低價搶奪聲請人 既有系統維護服務之客戶,並新取得提供第三人○○○○○○○○○○ (下稱○○○○)○○○○○○,使聲請人因訂單、商機流失而營業額受 有損害,依聲請人原客戶以往交易營業額及曾向與第三人○○ ○○○○○○○○○○○○○○○○○○○○○○○○○,受有新臺幣(下同)00000○○之 損害,相對人明知第三人○○○等人違反保密義務且侵害聲請 人之營業秘密、著作權,仍聘僱第三人○○○等人與聲請人為 不正當之營業競爭,共同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著作權等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 第184條、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聲請人就前開事實已提起刑事告訴,相對人○○○ 及第三人○○○等人並遭檢察官命交保候傳。惟相對人○○○○實 收資本額僅00000○○,未遠高於聲請人主張之00000○○之損害 額,而公司每月營運成本依所挖角聲請人前員工原薪資計算 ,至少為000○○以上,但相對人○○○○○○均為聲請人之前員工 ,其並無資力挹注大筆資金,且相對人○○○○可能利用發放薪 資及股利,使現金存款大幅降低以隱匿財產,而達於無資力 情形,另相對人○○○○○○000○○於相對人○○○○,且原擔任聲請 人之協理職務,其薪資及財產顯不足以負擔損害賠償之金額 ,再基於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天性,相對人○○○於具保後,可 能會儘速處分其財產,不排除其隨時有申請解散公司並辦理 清算之可能,則公司法人格可能隨之消滅,使聲請人之債權 難以受償,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 為保全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規定,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00000○○之範圍內予以假扣 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侵害其營業秘密及著作權等情,業據其提 出聘僱同意書、保密同意書、刑事告訴狀、法務部調查局新 聞稿等影本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可能侵害聲請 人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然就聲請人主張所受損害之金額, 聲請人空言以其原客戶以往交易營業額及○○○○○○○○○○○○○○○ ,共受有00000○○之損害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尚 難使本院得到其受有上開損害之薄弱心證,其釋明顯明不足 。  




 ㈡就相對人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  ,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  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實收資本額僅00000○○,未遠高於00000 ○○之損害額,而每月營運成本僅計算所挖角聲請人前員工薪 資部分,至少為000○○以上,但股東均為原聲請人員工,並 無資力挹注大筆資金,並提出相對人○○○○登記公示資料影本 為證。惟聲請人主張之損害額已有前揭說明之疏略,尚難僅 憑未經釋明之損害額與相對人公司資本額之比較而謂有何假 扣押原因,又公司業務之營運,除有薪資等成本支出外,亦 有營業之收入,資產不必然隨之減少,而公司資金之來源, 並不限於原股東,也可能取得新股東之投資,且股東之資力 無法僅依其原職業之薪資,即遽認為無資力。聲請人另主張 相對人○○○○○○000○○於相對人○○○○,且前協理職務之薪資及 財產顯不足以負擔損害賠償之金額,並提出相對人○○○○登記 公示資料影本為證。惟相對人○○○000○○之投資,同時獲有公 司股份,且個人財產來源非僅限於薪資,可能來自投資獲利 或他人贈與,應綜合狀況判斷,然聲請人就此並未提出任何 證據予以釋明。聲請人又主張相對人○○○○可能利用發放薪資 及股利,大幅降低現金存款,基於趨吉避凶之天性,相對人 ○○○於具保後,可能會儘速處分其財產,並解散公司,使聲 請人債權難以受償云云,乃聲請人揣測之主觀意見,並非就 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
 ㈢綜上,聲請人所提之證據,未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  揆諸首揭說明,自屬「釋明欠缺」,非僅為「釋明不足」而  已,而此部分之欠缺尚無從以提供擔保方式代之,本件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1/1頁


參考資料